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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德念与余庆县宏济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念,余庆县宏济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念,男,生于1974年12月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余庆县白泥镇兴隆路299号。被执行人:余庆县宏济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京海花园16号。法定代表人:杨正宽,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了王德念申请执行余庆县宏济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余庆县宏济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德念借款本金9.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由被执行人余庆县宏济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德念所有款项;申请人王德念撤回执行申请,若余庆县宏济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王德念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执43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余庆县宏济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