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蓝贤芳、罗增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贤芳,罗增贤,廉江市罗氏壹加壹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财保9号申请人:蓝贤芳,女,汉族,1955年9月1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宋炫光,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增贤,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申请人:廉江市罗氏壹加壹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廉江市人民大道东42号。法定代表人:罗增贤。申请人蓝贤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廉江市罗氏壹加壹饮食有限公司所有的廉府国用(2013)第421号、廉府国用(2013)第457号、廉府国用(2013)第456号、廉府国用(1996)第001478/10104595号、廉府国用(1991)第00008620100468号、廉府国用(2014)第225号、廉府国用(2014)第226号等七宗土地使用权诉前查封(查封价值1295万元)。申请人蓝贤芳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40436190035541960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廉江市罗氏壹加壹饮食有限公司廉府国用(2013)第421号、廉府国用(2013)第457号、廉府国用(2013)第456号、廉府国用(1996)第001478/10104595号、廉府国用(1991)第00008620100468号、廉府国用(2014)第225号、廉府国用(2014)第226号等七宗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129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蓝贤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日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