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权与郑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郑琼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3643号原告:张权,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琼林,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张权诉被告郑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自起诉日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分别于2016年6月10日、2016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5000元。上述借款未约定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琼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张权借款1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郑琼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人��陪审员叶建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