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12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孙凯、高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凯,高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12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凯,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高秋来,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执行人孙凯与被执行人高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秋来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秋来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3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