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殿林诉被告上甘岭区贮木加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林,上甘岭区贮木加工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6民初83号原告:王殿林,男,汉族,住伊春市上甘岭区。被告:上甘岭区贮木加工厂。负责人:冯云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林诉被告上甘岭区贮木加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王殿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志峰审判员 李清波审判员 郜喜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许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