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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1、施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1,施某1,施某2,陈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792号之一原告:何某,男,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1,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施某1,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施某2(原名陈家戈),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被告:陈某2(原名施佳倩),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钻,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1、施某1、施某2、陈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何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对陈某1的起诉。审 判 长  翁荣钦人民陪审员  林玫芳人民陪审员  吴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