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坤寻衅滋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坤,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罗店乡袁庄村三里王。本院受理的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坤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刑初4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亚亚经济损失31099.5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坤在豫南监狱服刑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之后查明被执行人王坤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职权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刑初4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