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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方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43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宇,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2月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未遂),于2016年6月1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方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方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在我院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小军出庭履行职务,方宇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方宇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方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方宇所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所享有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宇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3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秋屏审判员  邓 轶审判员  何兆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世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