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中原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远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原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远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050号原告:武汉中原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曹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振彪,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远志,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中原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远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中原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原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原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中原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