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家星与陈俊侵权(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星,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赵家星,男,生于2007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陈俊,男,生于1981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家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俊侵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33046.66元、诉讼费714元。执行中,本院网络查控三次,传统查控一次(房产);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陈俊在中国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存款711.5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执行情况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陈俊应付申请执行人赵家星赔偿款33760.6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银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