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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辖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河北南风汽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博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南风汽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南风汽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皮县乌马营镇。法定代表人:门正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博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法定代表人:张连文,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北南风汽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博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2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南风汽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2017)辽0211民初21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特约服务站合作协议书》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诉请支付服务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安静审判员邹岩代理审判员宋凤军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玉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