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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向阳与高宏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向阳,高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阳,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宏,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上诉人刘向阳因与被上诉人高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向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付 星审判员 马学文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