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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明与张善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张善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782号原告:胡明,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善亮,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1-1)。负责人:王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冉冉,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与被告张善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善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善亮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撤回对被告张善亮的起诉。审判员 袁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