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玉祥与天津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祥,天津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629号原告:张玉祥,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发(原告之弟),195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逸秀大厦601-602。法定代表人:甘继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秋剑,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法定代表人:刘凤柱,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祥诉被告天津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韦长青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翟凤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