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许先挺、许贤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许先挺,许贤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1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50984D。负责人:党振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先挺,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许贤朝,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告许先挺、许贤朝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一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