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裁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芬莉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芬莉投资有限公司,刘卫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裁财保17号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法定代表人:夏方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万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八一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芬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17号。法定代��人:马四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卫高,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万晟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宿迁凤凰美地小区价值7000万元的商品房、被申请人浙江芬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0.6%的股权(保全价值2亿元)、被申请人刘卫高持有的中豪商业集团有限公司28%的股权(保全价值20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万晟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芬莉投资有限���司、被申请人刘卫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芬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0.6%的股权(保全价值2亿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卫高持有的中豪商业集团有限公司28%的股权(保全价值2000万元);三、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万晟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宿迁凤凰美地小区价值7000万元的商品房。上述三项查封、冻结的期限均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章钧杰审判员 刘 彬审判员 孙芳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萌第1页/共3页第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