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韩梅与郑巧稚刘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韩梅,重庆市味道重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郑巧稚,刘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264号原告:杨韩梅,女,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味道重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B-5-4号。法定代表人:刘越。被告:郑巧稚,女,1969年6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越,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关于原告杨韩梅与被告重庆市味道重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郑巧稚、刘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被告住所地为分别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纠纷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