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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毛顺华与陈梅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梅芳,毛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梅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顺华。再审申请人陈梅芳因与被申请人毛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梅芳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陈梅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2.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警察巡逻大队现场拍摄的照片大部分在停车场所拍,照片中没有相撞痕迹,一、二审判决认定毛顺华的电动车右前侧与陈梅芳的电动车左后侧相撞没有事实根据。3.一、二审判决均依据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内容“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却判决陈梅芳承担毛顺华损失一半的赔偿责任错误。(二)二审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应为四人,实际只有两人参加开庭,并在调解室进行,程序违法。为此请求再审。本院审查查明:1.一审庭审中,毛顺华陈述陈梅芳骑电动车从其右后方超车,撞到其车子右前侧;陈梅芳陈述毛顺华骑电动车超车并右转弯时刮擦到了其车子。2.二审未开庭,由一名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室进行了询问调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事故经过及过错责任。陈梅芳与毛顺华均认可两人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对于如何碰撞及两车碰撞的部位各执一词,说法不一,故一、二审判决未认定毛顺华的电动车右前侧与陈梅芳的电动车左后侧相撞,亦未认定陈梅芳违法,而是根据双方陈述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认定两人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并无不当。(二)关于责任承担。陈梅芳的电动车与毛顺华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是事实,但成因无法查清,一、二审判决两人各半承担责任,既体现了公平,也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中一名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室进行询问调查,未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梅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勤审判员 刘嗣寰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