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金林与柯俊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林,柯俊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971号原告:沈金林,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柯俊煌,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沈金林与被告柯俊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沈金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沈金林负担。审判员 郭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丽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