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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毛麦吉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8刑申27号毛麦吉:你因犯强奸罪一案,对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1983年8月24目(83)闻刑判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原判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1983年6月3日书写检查材料之后,原审法院审判人员于1983年8月6日、8月12日的询问笔录及庭审中你均对公诉机关指控你企图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均相互印证。可认定如下事实:你于1983年4月11日晚12时许,趁裴社学校女教师冯薪莲熟睡之机,从窗户上跳入房内,上到冯薪莲的床上,脱光自己的衣服,对冯薪莲进行强奸,此时冯薪莲被惊醒,急拉电灯并大声叫喊,从桌上拿起红墨水瓶向你打去,随之从窗内跳出向校方领导告发。当晚从本校教室将你抓获。你向校方领导写了检查,于凌晨五时又行逃跑,于1983年4月19日到河底派出所投案。关于你仅仅引用冯薪莲陈述的一句话“我也不知道咋醒了,胳膊展了一下,摸着一个人。”来证明你没犯罪事实,但女教师的全部陈述也可以完全印证你的不法行为。你凭借这句陈述改变不了你犯罪的事实。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