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9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亚与张祥、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张祥,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纪美珍,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祥,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张峰,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亚与张祥、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刘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91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