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端传艮与陶明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端传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端传艮,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沿河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11195603041911。被执行人;陶明北,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龙山花园27幢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11196212051914。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陶明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端传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明北所有的银行存款___192000___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俊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