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振辉、袁春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辉,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袁春天,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刘振辉申请执行袁春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