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世久、李洪静申请执行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罗林贵、赵家桥、王启明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异73号案外人:罗林贵,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案外人:赵家桥,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案外人:王启明,男,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上述三案外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胡世久,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李洪静,女,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组织机构代码69753227-6。法定代表人:傅玉林,总经理。本院在办理胡世久、李洪静申请执行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案外人罗林贵、赵家桥、王启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罗林贵、赵家桥、王启明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罗林贵、赵家桥、王启明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罗林贵、赵家桥、王启明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蒋 睿代理审判员 李伟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