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成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566号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成成,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成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呼毕图、代理检察员田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成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小区车库趁被害人潘某在家熟睡之际盗走家中桌上的女士手包一个,内装现金人民币206元,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车钥匙价格为2006元,手包价格为83元(共计2295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成成单处罚金刑。被告人冯成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成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成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奥迪牌车钥匙及女士手包、现金206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