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成家与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家,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民初2661号 原告:刘成家,男,汉族,生于1945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汪立新。 原告刘成家与被告广安市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成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家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成家负担。 审判员 钟金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