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特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钭丽勇、应杨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钭丽勇,应杨丽,陈均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393号申请人:钭丽勇,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君锋,系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应杨丽,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申请人:陈均友,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理了申请人钭丽勇与申请人应杨丽、陈均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钭丽勇与申请人应杨丽、陈均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4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卢喜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应杨丽、陈均友归还钭丽勇借款本金50000元。款于2017年8月至12月,每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若任一期逾期,可按所欠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钭丽勇与申请人应杨丽、陈均友于2017年7月24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森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麻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