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125号原告:从某,女,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赵某,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从某负担。审判员 麻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