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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125号原告:从某,女,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赵某,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从某负担。审判员  麻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