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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汤艳发、杨帅等与孙玺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艳发,杨帅,孙玺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534号原告:汤艳发,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国。原告:杨帅,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居民,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张立国。被告:孙玺珉,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委托代理人:张擎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艳发、杨帅与被告孙玺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艳发、杨帅于2017年7月24日以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艳发、杨帅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艳发、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艳发、杨帅负担。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