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解某、王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木兰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解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木兰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解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王某,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武汉木兰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木兰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申请执行人下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解某、王某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执25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