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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与曹洪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曹洪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557号原告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0292519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319号。负责人潘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萍、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洪伟,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诉被告曹洪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洪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