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沐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125号原告:沐某某,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俞某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沐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沐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沐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沐某某撤���。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