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尚金泰与李正奎、田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金泰,李正奎,田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56号原告:尚金泰,男,1973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李正奎,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田洪宝,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金泰与被告李正奎、田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尚金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金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尚金泰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