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尚金泰与李正奎、田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金泰,李正奎,田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56号原告:尚金泰,男,1973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李正奎,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田洪宝,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金泰与被告李正奎、田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尚金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金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尚金泰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