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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康彩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彩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彩彩,聋哑人,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公民身份号码×××,文盲,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2014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马润生,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彩彩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婧、胡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彩彩及其指定辩护人马润生、手语翻译郭玉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康彩彩在呼和浩特市××区维多利商厦华斯皮草专卖店内,盗窃价值人民币22720元款号为YY5111-0M070的华斯皮草水貂皮上衣1件;盗窃价值人民币20320元款号为:YY5010-1M060华斯皮草水貂皮上衣1件。2.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康彩彩在呼和浩特市××区维多利商厦MOCO专卖店内,盗窃价值人民币1899元款号为:MA1646COTO5-W08的MOCO牌女士夹克1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康彩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康彩彩系聋哑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予惩处。被告人康彩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康彩彩系聋哑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康彩彩在呼和浩特市××区维多利商厦二楼在呼和浩特市××区电梯口华斯皮草专卖店内,盗窃款号为YY5111-0M070、颜色为14S-090的华斯皮草水貂皮上衣1件,款号为YY5040-1M060、颜色为14S-090的华斯皮草水貂皮上衣1件;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YY5111-0M070华斯皮草水貂皮上衣价值为人民币22720元,所盗YY5040-1M060华斯皮草水貂皮上衣价值为人民币20320元。案发后,被告人康彩彩将2件华斯皮草水貂皮上衣变卖,赃款挥霍。2.2016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康彩彩在呼和浩特市××区维多利商厦二楼在呼和浩特市××区MOCO在呼和浩特市××区专卖店内,盗窃款号为MA1645COTO5-W08-S的MOCO牌女士夹克1件。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MOCO牌女士夹克价值为1899元。案发后,被告人康彩彩将MOCO牌女士夹克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孙瑞芳、赵静报案材料及询问被害人孙瑞芳、赵静笔录,讯问被告人康彩彩笔录,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回发改认定字[2016]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4)回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所盗物品照片,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康彩彩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出示、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彩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49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彩彩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此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康彩彩系聋哑人,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彩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那顺乌日图审 判 员 岑 巧 娥人民陪审员 云 文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佩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