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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姚刚与杨长武房屋转让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刚,杨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长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姚刚与被执行人杨长武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逾期利息,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杨长武自动将本案案款及逾期利息35763元缴付本院,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姚刚,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