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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李起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李起红,方金华,舒贵茂,汤水英,陈冬民,杨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起红,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方金华,女,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舒贵茂,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汤水英,女,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陈冬民,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杨青梅,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起红、方金华、舒贵茂、汤水英、陈冬民、杨青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冬民、杨青梅与申请执行执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冬民、杨青梅房产以及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冬民、杨青梅银行存款1526881.54元及利息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冬民、杨青梅所有座落于鄱阳镇饶州大道新世纪大厦3单元5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