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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芳、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吴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韦继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芳与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庐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8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