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昌维与李长庆、刘成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维,李长庆,刘成宝,刘成江,沂南县马牧池乡牛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727号原告:张昌维,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锐,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长庆,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刘成宝,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第三人:刘成江,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二被告及第三人刘成江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沂南县马牧池乡牛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刘同,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维诉被告李长庆、刘成宝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追加刘成江、沂南县马牧池乡牛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维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昌维负担。审 判 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京云书 记 员 冯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