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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王桂兰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水,王桂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特57号申请人:李庆水,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回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王桂兰,女,回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李选静(王桂兰之女),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李庆水申请认定王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庆水向本院提起申请事项:申请宣告王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庆水为监护人。事实与理由:李庆水与王桂兰为母子关系,王桂兰于2015年10月30日身患陈旧性脑梗死和脑出血后遗症,经治疗未痊愈,现其一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意识时常不清,表��能力受限。李选静称:我与王桂兰系母女关系,王桂兰现在身体状况较差,无法正确表达意志,其一直随李庆水生活,同意宣告王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李庆水作王桂兰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庆水与王桂兰系母子关系,王桂兰因患急性心肌梗死、陈旧性脑梗死等疾病,虽经治疗未痊愈,现其生活不能自理,存在思维、语言、行动等障碍,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桂兰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李庆水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庆水系被申请人王桂兰的儿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力人。二、指定李庆水为王桂兰李法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