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西安东方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易威登马利蒂,西安东方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黎梦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大酒店,住所地中国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93号法定代表人余民虎,该公司董事长。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西安东方大酒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因西安东方大酒店未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路易威登马利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中国人民共和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大酒店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35000元,经双方确认,应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合计:2744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31元;剩余5969元退回被执行人西安东方大酒店账户。据此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人民共和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