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勇胜与荆秀娥、贾晓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勇胜,荆秀娥,贾晓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790号原告:薛勇胜,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文贤,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荆秀娥,女,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被告:贾晓琳,男,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系被告荆秀娥之子。原告薛勇胜与被告荆秀娥、贾晓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薛勇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薛勇胜负担。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