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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勇胜与荆秀娥、贾晓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勇胜,荆秀娥,贾晓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790号原告:薛勇胜,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文贤,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荆秀娥,女,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被告:贾晓琳,男,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系被告荆秀娥之子。原告薛勇胜与被告荆秀娥、贾晓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薛勇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薛勇胜负担。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