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吉姑尤姑、吉以作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姑尤姑,吉以作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刑初62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姑尤姑,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吉以作也,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鹰潭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于2017年3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姑尤姑、吉以作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昌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姑尤姑、吉以作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吉姑尤姑、吉以作也先后窜至十堰市通过攀爬管道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多起。其中: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另案处理)盗窃作案9起,伙同吉以作也盗窃作案2起,单独盗窃作案1起,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989元;被告人吉以作也伙同吉姑尤姑盗窃作案2起,伙同吉某(另案处理)盗窃作案2起,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6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窜至十堰市天津路民和新村,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9号楼301室陈某家,盗走人民币455元。2、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窜至十堰市天津路民和小区1号里,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9号楼郝某位于2楼的“醉人阁大锅台”店铺,未盗得财物。3、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窜至十堰市天津路民和小区1号里,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13号楼3楼许某家,未盗得财物。4、2016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窜至十堰市朝阳中路,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85号楼2单元402室,盗走王某1人民币400元、耐克鞋一双。5、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窜至十堰市人民中路48号环卫处家属楼,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1栋3单元502室,盗走王某2人民币100佘元。6、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窜至十堰市人民中路48号环卫处家属楼,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1栋3单元402室,盗走魏某人民币4000元。7、2017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窜至十堰市北京北路园丁小区,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9栋2单元201室,盗走孙某人民币1500元。8、2017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窜至十堰市北京北路园丁小区,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9栋2单元301室,盗走周某人民币400元。9、2017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西林窜至十堰市北京北路园丁小区,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4栋3单元602室,盗走翁某人民币5000元。10、2017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作也窜至十堰市车城南路32号,攀爬燃气管道翻窗进入6栋1单元501室,盗走甘某人民币1200元。11、2017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窜至十堰市南岳路龙某公司,翻窗进入马某办公室,盗走联想牌E5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中华牌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1500元)、软珍黄鹤楼牌香烟两盒(价值人民币130元)、好运黄鹤楼牌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35元),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65元。12、2017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吉姑尤姑伙同吉以作也窜至十堰市张湾区17号,翻窗进入1栋5单元202室,盗走李某魅族牌matal型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769元。13、2017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吉以作也伙同吉列拉洛窜至陕西省白河县清风路老水保局旧家属楼,攀爬管道翻窗进入2楼刘某家,盗走人民币300元。14、2017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吉以作也伙同吉列拉洛窜至陕西省白河县文昌路24号,攀爬管道翻窗进入胡某的家居馆,盗走人民币700元、芙蓉王香烟一条。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姑尤姑、吉以作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手机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2014)湖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2012)天刑二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临时羁押证明、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茅某(刑侦)拘字[2017]160号拘留证,被害人陈某、郝某、许某、王某1、王某2、魏某、孙某、周某、翁某、甘某、马某、李某、刘某、胡某的陈述,被告人吉姑尤姑、吉以作也的供述,十价认字[2017]1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吉姑尤姑辩认作案现场照片、辩认笔录、3.19系列盗窃案嫌疑人轨迹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视频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姑尤姑、吉以作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吉姑尤姑、吉以作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姑尤姑、吉以作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姑尤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吉以作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会芬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长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