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牛西全诉梅河口市盐务管理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西全,梅河口市盐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1行初23号原告:牛西全,男,48岁,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盐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先营,局长。原告牛西全与被告梅河口市盐务管理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茂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