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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九江锦阳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项海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锦阳轻钢房屋有限公司,项海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91民初24号原告:九江锦阳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96-3号天福花园6幢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9651815X4。法定代表人:卢亚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星,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项海锋,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原告九江锦阳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海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锦阳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项海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江锦阳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安装旧板房工程款84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6月20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802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初,被告经营的养殖场需要安装活动板房,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施工完毕。2015年6月20日,被告与原告的服务代表杨乐阳进行结算,确认原告的工程款为102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陆续支付了18000元,且于2016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四个月内全部付清,每月支付20000元。但被告在出具承诺书后便不再支付,且无法找到其本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项海锋未应诉,亦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2015年6月20日的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最终确认工程款为102000元;证据3,承诺书,拟证明2016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欠款在四个月内付清,每月付款20000元,每月30日付款,被告在出具承诺书前陆续付款18000元。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初,被告因在昌××服务区后山经营养殖场,需要安装活动板房。原告承接了上述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后,原、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款为102000元。此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8000元。2016年2月28日,被告就工程余款向原告服务代表杨乐阳出具承诺书,承诺每月支付20000元,四个月内付清工程余款。因被告在出具承诺书后便不再付款,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如前述。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其第1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承建被告经营的养殖场的旧活动板房工程,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并结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可知,至2016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84000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余款8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又,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被告在其承诺的付款期限(2016年6月28日)届满后未能支付工程余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项海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锦阳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工程款8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项海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和 良审判员 卢 清 生审判员 欧阳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真 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