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与陈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陈晓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5913号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碧岭社区石夹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63972M。法定代表人:刘应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倩,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玲,女,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孔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晓玲支付拖欠的货款4612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晓玲开办的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和加工合同关系。截至2015年9月,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应付给原告货款56124.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只偿还了10000元,余款46124.6元至今未付。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系被告陈晓玲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17年3月2日注销,被告陈晓玲作为经营者应对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陈晓玲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及提出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是被告陈晓玲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与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销售一滚油等化工原料。2016年11月11日,被告陈晓玲以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名义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本厂将按如下计划付款给贵公司1、2017年1月4日付人民币20000元;2、2017年2月底付人民币20000元;3、2017年3月底付人民币16124.6元”。截至2015年9月,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应付给原告货款56124.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只偿还了10000元,余款46124.6元至今未付。经查,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系被告陈晓玲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17年3月2日注销。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还款计划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事实的抗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拖欠原告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即偿付。东莞市长安美澳五金制品厂已经注销,应由被告陈晓玲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深圳市新芯滚光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124.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7元,由被告陈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曾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亚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