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学川与宁夏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川,宁夏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811号原告:王学川,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梅,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74号。法定代表人:贾斌庆,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学川与被告宁夏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学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川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