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6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长新与田俊芳、刘桂珍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新,田俊芳,刘桂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532-1号原告:刘长新,男,192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学,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俊芳,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庄河市。被告:刘桂珍,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新诉被告田俊芳、刘桂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通知原告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650元,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江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魏铭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