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兴义市久兴煤矿与凌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义市久兴煤矿,凌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021号原告兴义市久兴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雄武乡小补雨村,组织机构代码78019029-7。法定代表人谢鼎将,系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凌明,男,1971年6月6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景、梁辰辰,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义市久兴煤矿诉被告凌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义市久兴煤矿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义市久兴煤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兴义市久兴煤矿诉承担。审判员 查必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