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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崔宝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81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明水县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连丰乡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在我处赊购锅炉,给一部分欠款,2016年4月22日结算被告欠我30500元,其后给付我20000欠款,尚欠1050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崔某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某在2014年至2016年间在原告张某某处赊购锅炉,2016年4月22日被告崔某某给原告张某某出具30500元的欠条,其后给付原告张某某20000欠款,被告崔某某尚欠原告张国良10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和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应给付购买原告张某某锅炉的欠款。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