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1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洪文、蒲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文,蒲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洪文,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蒲忠华,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文与被执行人蒲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并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完毕执行款项107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强 来自: